中 盐 安 徽 红 四 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21-12-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依据《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中盐发〔2021〕7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公司各部门及所属企业应以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本企业商业秘密为前提,遵守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合理、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股份公司及所属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企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管理工作采取分级管理的方式进行,股份公司负责管理股份公司统一发布或各职能部门及所属企业通过股份公司信息公开载体发布的信息;所属企业负责管理本企业通过自有信息公开载体或通过其他信息公开载体自行发布的信息。
第五条 信息公开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信息公开内容、方式、范围和程序依法合规;
(二)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准确、及时,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严格 落实信息公开工作责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股份公司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专职党委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党群工作部(党委办公室)、企业管理部(信息化办、招投标办)、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法规审计部、质量监督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是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统筹规划建立信息公开体制机制,监督指导股份公司及所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审议决策信息公开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公司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是股份公司信息公开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完善股份公司信息公开管理相关制度,建立股份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并在协同办公平台实施相应审批流程;
(二)指导所属企业建立信息公开管理相关制度及工作机制。
(三)确定信息公开渠道和载体,做好信息公开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九条 法规审计部是股份公司信息公开工作的风险评估部门,负责对股份公司拟公开信息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和法律风险研判,出具审核意见,并牵头制定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和回应预案。
第十条 企业管理部信息化办、党群工作部是股份公司信息公开工作的技术支撑部门,负责为股份公司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所需的技术服务,其中,企业管理部信息化办负责股份公司网站信息公开载体的运行维护,并做好与集团公司网站子站群的对接联系;党群工作部负责股份公司官微信息公开载体的运行维护。
第十一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是信息公开工作的经办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负责对股份公司拟公开信息进行采集、整理、编制与报送工作。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内容依照国资委《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
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内容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工商注册登记等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简介,董事 会成员、党委、经营班子任职情况,工商登记信息,股份公司组织架构,所属企业名录等;
(二)公司治理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公告、重要人事变动、 企业薪酬水平情况、员工招聘、招投标信息等;
(三)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 况;
(四)企业重大事项,包括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通过产 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
(五)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重 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六)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 公开方式与流程
第十四条 股份公司拟公开信息可选择的形式包括:
(一)股份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二)集团公司网站;
(三)新闻发布会;
(四)其他信息公开方式。
第十五条 股份公司公开信息流程:拟发布部门在协同办公平台填写《中盐红四方拟公开信息流程》→拟发布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核→法务审计部开展合法合规性及法律风险审核→保密办公室开展保密审核→部门对外发布。其中,招投标信息对外发布按照《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招投标实施细则》(中盐红四方企管发〔2020〕24号)中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所属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选择信息公开方式, 并确定信息公开流程。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股份公司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督责任、直接 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依纪处理:
(一)私自对外公开企业信息的;
(二)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各所属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